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4]17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13
实施时间: 2004-10-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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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局将在近期召开专业会议,专门研究执行以上政策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文件“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基础上”,执行时按照税法规定年限掌握,还是放宽到此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手续后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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