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5]16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6
实施时间: 2005-9-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62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对已认定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具体公布的地点、形式和内容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定期填报《 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