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
实施时间: 2003-9-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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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稽查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行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针对实际税收征管中碰到的问题,现将广告业营业税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广告代理业的计税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身拥有宣传媒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它不仅指电台、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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