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餐饮、宾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4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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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稽查局:
  近来,各地就餐饮、宾馆业有关征税问题多次向市局请示,要求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餐饮业的征税问题
  (一)对能够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安装并使用税控器,且逐笔开具发票的餐饮企业,可按照其实际发生的营业额查帐征收营业税。
  上述企业如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可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反之,则按照10%的应纳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未能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安装并使用税控器,或不逐笔开具发票、帐证不全的餐饮企业,一律核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核定办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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