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字[2000]2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0-2-27
实施时间: 200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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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想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9)24号文件关于“对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部门现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要求,我们对上述部门1994年以来合法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人民政府1999年12月4日常务会议审定,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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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