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7]9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2
实施时间: 2007-6-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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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检举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分级负担,谁查处谁兑现”的原则,各级地税局应根据上年度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将检举奖励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项目中,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地税部门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二、各省辖市地税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省地税局和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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