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7]3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7-7-11
实施时间: 2007-7-1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劳动保护费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760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