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灾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6]4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8-1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3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今年我省郴州、衡阳、永州、邵阳等地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为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根据省委、省政府7月24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在我省灾区实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灾严重地区,受灾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享受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
  1、对灾区因房屋被冲毁需要重建房屋的,不论是否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也不论是否在城镇规划区内,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