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财综函[2006]7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6-27
实施时间: 2006-6-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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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部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工商部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依据充分
  根据《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文件规定,我省独立核算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城乡个体工商户(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准)等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其中,城乡个体工商户征收标准为“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万分之六”,“工商部门负责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征收”,“个体工商户于每年6月和12月的前10日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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