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开具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需提交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会协[2005]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5-13
实施时间: 2005-5-1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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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最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会协[2005]20号),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这项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通知相关人员,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上海注册并且最近五年未办理过转会手续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表》(附表一);
  2.近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正文复印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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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表.xls    
2、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