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6]9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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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在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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