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发文文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11-16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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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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