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7-12-13
实施时间: 2007-12-1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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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办、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医保事务中心,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号),为了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实施,现就《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
  ㈠《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所称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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