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12-14
实施时间: 2007-12-1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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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居民医保基金按年度筹集,不同年龄段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1. 70周岁以上人员(含70周岁),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
  2.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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