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黔劳社厅发[2005]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31
实施时间: 2005-1-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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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伤残和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适用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企业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我省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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