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5]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8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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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员;所称的孤老人员和烈属,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孤老人员和烈属。
  二、减征范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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