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7]3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1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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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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