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劳社办[2007]2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7-10
实施时间: 2007-7-1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79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属及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规定,现对我省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的范围
  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包括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