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0
实施时间: 2005-10-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9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现就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外来员工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