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8
实施时间: 2005-9-28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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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结合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征管实际,通知如下:
  一、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包括自建)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对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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