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发文文号: 厦府办[1999]11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9-1-1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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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市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报表、分别征收制度。
  二、凡具有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时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花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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