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农场职工和渔民流向社会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劳社[2003]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9
实施时间: 2003-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含海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由于企业改制、减员增效和合同到期等原因,一些原来按照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的职工和水产系统三家渔业企业的渔民(以下简称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向社会,他们有的到其他单位重新就业,有的从事自由职业。为了解决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根据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按照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