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施行衔接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厦劳社[2003]32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2-17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6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顺利施行,现就做好《规定》施行过程中有关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按政策规定应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延至2004年1月1日后才办理的,其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仍按男满30年,女满25年计算。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男30年,女25年,且未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仍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