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劳社劳资[2007]1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9-26
实施时间: 2007-10-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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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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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河南省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