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民文[2007]16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7-9-11
实施时间: 2007-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630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发[2007]9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此次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提高50元的基础上,按照抗日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9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