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民政发[2007]4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7-7-27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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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二、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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