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业户地方税费征免界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3]6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6
实施时间: 2003-6-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规定,根据我市个体业户经营状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体业户(含有证户和无证户)销售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免予征收地方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对象
  (一)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业户,岛内(含鼓浪屿,下同)月销售额为5,000元以下的(包括开具和未开具发票部分,下同),岛外月销售额为4,000元以下的。
  (二)从事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个体业户,岛内月销售额为3,000元以下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失效: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9]8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7-13
实施时间:2009-7-13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