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劳社[2003]15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0
实施时间: 2003-6-1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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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沧人事劳工局,各区人劳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2]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认定证明的种类和认定部门
  (一)、认定证明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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