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3]22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5
实施时间: 2003-2-1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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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各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重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协税护税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度起,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财产损失、以利抵亏的审定和企业年度所得税审核汇算等涉税事项,也可由企业自愿委托经我局确认具备涉税事项审核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办理。为规范涉税中介机构代理行为,现将《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试行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涉税事项审核,尤其是所得税审核汇算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税务检查汇算与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汇算的关系,做到既积极推进又要明确主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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