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2]7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22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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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有关事项进一步重申明确如下:
  一、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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