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1]8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5
实施时间: 2001-6-5
失效时间: 2002-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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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资局:
  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厦府[2000]97号)中关于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1、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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