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二[2000]3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8
实施时间: 2000-11-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5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厦门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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