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房公积金发[2007]4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07-6-14
实施时间: 2007-6-1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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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号令)的规定,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应为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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