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5]16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0-19
实施时间: 2005-10-19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根据省政府《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