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层国税部门窗口开票代征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4]6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8
实施时间: 2004-4-28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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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防止地方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文件要求,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席会议协商同意,由国税部门在窗口临时开票征收“两税”时,向缴纳“两税”的纳税人同时代征地方税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范围和代征单位
  (一)国税部门的代征范围是指从事临时生产经营并在窗口临时开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代征的地方各是指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单位是指县级国税部门,由所属设有开票窗口的办税厅(室)开展代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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