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6-22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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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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