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03]8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12-31
实施时间: 2003-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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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和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地市实行全地市统筹。
  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地市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
  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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