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已使用未决算未入帐房屋房产税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三[2000]1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4
实施时间: 2000-9-4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来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企业对己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决算或未入帐的房产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税价值明显偏低,造成税款的流失,为加强管理,现就此类房产房产税征管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房屋建成已交付使用而未决算或末取得产权的,应根据预算书与“在建工程”借方余额孰高的原则暂估入帐申报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中央空调、通风、照明、自备电源、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