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1999]2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2-4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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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驾驶员承训实体: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及省地税局《关于加强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L1995]04号)、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关于对全省机动车驾驶员承洲实体开展年度认证工作的通知》(闽交警驾[199910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起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税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驾驶员承训实体(以下简称承训实体)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岛内各承训实体在税务登记以后的涉税事项统一向市地税直征局(湖滨北路70号税务大厦)办理,岛外的则向所在区地税局办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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