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二[199911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5-26
实施时间: 1999-5-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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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349号,已刊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999年第5期编者注)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后,应于9月底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50%抵扣应纳所得额的申请。企业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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