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依法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6-14
实施时间: 1999-6-1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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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1999年3月3日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在《厦门日报》、《厦门商报》先后3天刊登关于开征1999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要求全市车船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必须于1999年4月30日前申报缴纳1999年度车船厂使用(牌照)税,但至今仍有不少单位和个人拥有和使用车船未按规定办理纳(免)税申报。为贯彻依法治税的方针,维护税收法制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规再次通告如下:
  一、对逾期未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责令纳税人于1999年7月15日前携带车辆行驶证、船舶使有权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应同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下列地点补办纳(免)税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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