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二[1998]1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8-21
实施时间: 1998-9-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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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1998]综0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所得税的计算起始年限,是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
  二、对原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期限未满的,可继续执行到减免税期满为止。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仍按我局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厦府[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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