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三[1998]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4-4
实施时间: 1998-4-4
失效时间: 2009-7-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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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关于在检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支付房屋租金未使用租金专用发票的税收处理问题。对检查中发现支付租房租金未取得租金专用发票,而以白条。收款收据等非法凭证人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支付租房租金未取得专用发票的纳税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所支付的租金不予税前扣除;对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而未开具专用发票并偷税的,应按偷税论处。)对查处房屋出租违章使用票据及偷税问题,出租。承租双方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沟通配合。为做到规范化管理,决定使用“房屋出租(承租)税收查处管理传递单”(附后;此略,编者注),先行实施检查的一方须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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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9]8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7-13
实施时间:2009-7-1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