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税[1998]0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6
实施时间: 1998-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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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局、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店在厦门市辖区内的连锁经营企业符合财税宇(1997)97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1、由企业报市国税局,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批(审批件同时抄送市地税局)后,可对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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