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7]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8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直属分局、区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文有关规定,自 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软件生产企业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四款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国税函[2009]127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3
实施时间: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