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政字[2007]14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1-9
实施时间: 2007-11-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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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部门是资产核实工作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当认真组织所属单位有关损益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由财务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本部门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主要领导审查通过后形成定性、定量结论。
  主管部门应将认定的所属单位全部损益情况汇总并正式行文报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属于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自行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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