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2007]132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11-19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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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行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统一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和使用范围
  凡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省外事务所在安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均属于防伪标识管理的对象。
  事务所出具下列鉴证业务报告时应使用防伪标识:
  (一)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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