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办综[2006]8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11-17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1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70号)予以转发,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要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当年新招用的雇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雇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认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