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05]7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8-26
实施时间: 2005-8-2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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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要到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手续。用人单位要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费。
  二、雇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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