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函[2007]99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5
实施时间: 2007-6-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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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已领用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缴处理。整本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各联要加盖“作废”印章(或在“发票监制章处”剪角作废),留用票单位妥善保管,并在V2.0“发票验旧交旧管理”模块进行验旧处理;整本未启用的发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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